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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以巨额为目标盗窃大量财物,如何确定盗窃金额

大陆如何下载imtoken 2023-07-10 05:07:17

北京资深律师李昌明,专注刑事辩护34年。如果被盗的目标是特别大的财物,而只是被盗的财物数额比较大,如何确定盗窃数额和选择法定刑罚范围?

(撰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聂兆伟;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韩伟中)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21年第4期(共128期)

程少杰盗窃教法案

——如果被盗的财物数额特别大,但只是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如何确定盗窃数额并选择法定刑罚范围

一、基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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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少杰,男,1999年XX月出生,农民。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被捕。

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传授刑法罪起诉被告人程少杰,向丽水市丽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程少杰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以程少杰实际撤诉金额21050元为定罪量刑依据,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发现:

(一)盗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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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程少杰使用手机号在浙江泽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同城商城App平台注册账号,并利用该系统平台漏洞分四期发放负面红包。总共充值了55.01万元到他的账户,账户余额被提取到绑定的银行卡,后来被平台发现。期间,程少杰一共提款21050元,另有94398元在提款申请中,其余434652元尚未申请提款。案发后,程少杰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微信转账将21050元返还给受害人周金燕的微信账号。

(二)讲授有关犯罪方法的事实

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程少杰利用浙江泽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同城商城App平台存在系统漏洞,非法充值、取款,并告知陈俊晓(判)和许之法。某某(15岁)。其中,陈俊晓利用程少杰教授的方法,在同城商城的App平台上非法充值提现3500元,并将其中2000元作为利益赠予程少杰;许某某通过程少杰教授的方法,在同城商城App平台非法充值获取账户金额543164元,申请提现43164元,因发现平台系统漏洞终止提现,而许某某未能成功退出。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少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脑盗窃他人财物。程少杰还故意教他人如何利用电脑实施盗窃罪,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程少杰通过其注册账户连续四次以负红包方式向光大银行账户充值55.01万元,并发起提款申请。由于被害人及时发现,程少杰只成功提取了21050元人民币,主观上是显而易见的。有非法占有的意图。程少杰的盗窃行为既有针对特别巨额财产(55.01万元)但因非本人意愿未遂的盗窃未遂,也有成功提取现金2.105万元的盗窃未遂。处罚较重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不接受处罚未遂。因此,程少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以实际被盗金额21050元作为定罪量刑数额的建议不予受理。据此,依照刑法第264条、第295条、第67条第3款、第69条、第45条、第47条、第5条的规定,依照第12条、第64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程少杰有罪。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五年,罚款四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程少杰提起上诉,称其仅对申请提款的94398元构成盗窃未遂,未申请提款的434652元不构成盗窃未遂。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构成盗窃未遂,不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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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少杰充值后有非法占用该账户的意图​​。因此,本案的盗窃未遂金额应认定为未成功提取的金额,即529050元。数额特别巨大,相关上诉理由无法成立。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如果作案人以特别巨额的财物为盗窃对象,但出于非本人意愿只盗窃较大数额的财物,如何确定盗窃数额,选择法定刑罚范围?

三、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大”是提高盗窃罪法定刑的条件。那么,这里的“特大数额”是指犯罪人实际盗窃的财物数额,还是也包括犯罪人针对特别巨额财物但不盗窃或仅盗窃少量财物的情况?到底是什么财产?换句话说,盗窃量特别大是否允许企图?对此,刑法理论和实践都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财产犯罪中的“(特)巨额”纯属量刑情节,只有实际取得的(特)巨额数额才能适用。特别)巨额法定罚款;行为人意图盗窃(特别)巨额财物,但因非本人意愿的原因未能实施的,不能适用巨额(特别)法定刑,只能适用较大数额的法定刑;未遂犯规则适用。本案辩护人指出,虽然被告人程少杰针对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55.01万元),但实际被盗财物仅为2.102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以该数额作为定罪和量刑的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犯罪中的“(特别)巨额”不是简单的量刑情节,而是加重情节。这种加重犯罪构成未遂形式。当某一行为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但未发生既遂结果时,构成加重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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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上面的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犯罪人没有盗窃特定财物,犯罪数额应以他实际获得的数额为准

从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盗窃案件的肇事者往往事先并没有明确的盗窃目标,而是抱着“什么能盗,能盗多少”的心态进行盗窃。由于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犯罪,除重复盗窃、家庭盗窃和使用凶器盗窃等特定形式外,其他案件盗窃罪的成立都需要“数额大”作为构成要件在肇事者盗窃成功的情况下,按照他实际盗窃的财物价值来确定数额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种“能偷多少,就偷多少”的主观意图,既包括盗窃极少量不值得刑法评估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大量、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财物。不管行凶者实际偷走多少财物,都是在他的主观意志之下。因此,以此数额确​​定罪名,选择法定刑罚,符合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同样,在没有财产被盗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明确的盗窃目标,因此无法确定盗窃的数额,因而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对此,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犯罪数额以行为人实际取得的财产价值确定。例如,199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失效,以下简称《1992年盗窃案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盗窃数额是指犯罪人通过盗窃行为所盗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此后,199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失效,以下简称《1998年盗窃案解释》)第一条也规定: "盗窃数额是指犯罪人所盗窃的财物数额。公私财产数额”。同样,关于抢劫罪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抢劫意见》)2016年1月6日发布的《二、关于抢劫罪的刑事部分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规定“抢劫数额以财物数额为准”居然被抢了”。

(二)行为人明确针对特别巨额财物,即使未盗窃或者实际被盗财物价值不大,也应认定为“特别巨额财物”。金额”,同时适用未遂的有关规定。

因为大多数盗窃案件的肇事者事先并没有明确的目标,而是抱着“什么能偷,能偷多少”的心态进行盗窃,造成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确定金额已成为普遍做法。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考虑到作案者有明确的盗窃目标。当他盗窃特定目标而因非本人意愿的原因而失败或仅部分成功时,如果他不考虑他故意瞄准的财产的价值,单纯用实际盗窃财产数额的理论,显然是有客观嫌疑的过失,容易导致处罚过重或处罚不足等问题。一方面,当行凶者盗窃小额财物时,如只是想偷被子御寒,却没想到被子里藏着巨额现金,如果不考虑到他主观感知的因素盗窃金额如何认定,他只是简单地使用实际获得的数量。确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过分;另一方面,当犯罪人以盗窃极其珍贵的财物为目的,如潜入博物馆以盗取珍贵文物为目的,但因警报声而失败时,如果以实际取得的数额为准,不可能以盗窃罪来惩罚肇事者,这显然是纵容罪。面对上述问题,相关司法解释及时作出回应,规定肇事者以特别巨额财物为目标的,即使最终没有财物被盗,仍可依法定罪处罚。盗窃罪(未遂)。 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盗窃罪解释》)明确规定:“盗窃未遂的并追究下列刑事责任之一:(一)盗窃特别巨额财物的;(二)以盗窃珍贵文物为目标的……)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也作了类似规定: “企图诈骗、以特别巨额财物为目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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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述司法解释仅规定特定财产为盗窃、诈骗的对象。即使失败,也应被视为犯罪未遂。但是,本案中盗窃诈骗金额如何确定,量刑等级如何选择,均未具体说明。有观点认为,定罪的起征点应高于基本罪,即盗窃未遂、诈骗未遂的数额特别大的,应当按照盗窃、诈骗未遂基本罪处罚。我们认为这种方法是有问题的。不仅违反了刑法关于犯罪构成和犯罪未遂的原则,而且人为地降低量刑水平,将其视为犯罪未遂,容易犯罪。事实上,财产犯罪中的“(特别)巨额”不是简单的量刑情节,而是加重情节。根据犯罪构成和犯罪未遂的基本原则,故意加重犯罪与故意基本犯罪一样,具有犯罪未遂的形式。行为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但没有既遂结果的,应当认定加重犯罪未遂,适用单行规定的加重处罚,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罪的规定。同时申请。而且,当行为人以特别大量的财物作为特定对象时,即使是非自愿的原因而失败,犯罪数额也很容易确定,不存在数额难以确定的问题。如果按照数额特别大的犯罪未遂处理。为此,《二、抢劫犯罪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第三条规定,“以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为明确标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实际被盗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当同时认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和犯罪未遂,并按照有关规定量刑。刑法和未遂犯罪处理原则。”

参照上述规定,本案被告人程少杰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人民币55.01万元)为盗窃对象,但因其他原因仅部分成功(人民币21,050元)。将要。 "尝试是适当的。

(三)行为人以特别巨额财物为特定目标,仅盗窃部分财物的,按既遂情节和未遂情节分别判刑,从头处罚;如果达到相同的量刑范围,则完成惩罚

对于财产犯罪,当行为人以特别大量的财产为目标,由于非本人意愿的原因未能达到预定目标,仅取得部分财产的,实际取得部分财产成立, 并确立了具体目标。财富是一种尝试。对于这种未遂和未遂并存的情形,有关司法解释中如何定罪和惩处有明确规定:例如,对于诈骗罪,《诈骗罪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罪既包括诈骗未遂,也包括诈骗未遂。 , 分别达到不同的水平。量刑范围较重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范围的盗窃金额如何认定,以诈骗罪论处。”又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关于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和未售出货物价值达到不同法定刑罚幅度或者两者相同的法定刑罚范围,刑罚高于刑罚。在法定较重的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同样,对于盗窃罪,《2013年盗窃罪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盗窃既遂又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刑罚比例确定刑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第62号指导性案例——王新明合同诈骗案,认定该数额的犯罪分子中,完成罪与完成罪有关。在两种未遂并存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在确定整个案件的法定刑罚幅度时,首先评估未遂未遂部分是否减轻,确定未遂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罚幅度,然后与已完成部分的相应法定处罚范围。 ,确定适用于整个案件的法定刑罚范围。确定法定刑罚幅度后,以其他情节作为量刑调整因素确定基准刑。

具体在本案中,被告人程少杰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55.01万元)为盗窃对象,均成功取回了21050元,也因非本人意愿等原因未能成功。数量。在两者的情况下,法院分别对两者进行评估后,将未遂部分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并根据《刑法》的规定选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范围。刑法关于监禁未遂的总则。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少杰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已完成部分及供述等量刑情节并处罚金4万元是正确的。

①早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复》就规定:“……被定罪并受到适当的惩罚。”此后,《1992年盗窃解释》还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大量现金、国家珍贵文物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等,是明确的盗窃对象。 1998年《盗窃罪解释》还规定:“企图盗窃,以特别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作为盗窃对象,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处罚。”